法律分析:
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超期的處理辦法:如果是因職工或其近親屬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則當事人一般不能再提出申請,社保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如果不是由職工或其近親屬的原因造成的,則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申請人仍然可以提出申請,社保行政部門會依法予以受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
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于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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