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東分期出資的有關規定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以非貨幣性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讓手續。股東不按上述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對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可公司章程規定的認購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出資非貨幣性財產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讓手續。發起人不按上述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的協議承擔違約責任。發起人認可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十三條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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