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在法律上不具備效力,依法無法剝奪孩子的撫養權。根據民法典規定,父母有撫養義務,孩子有要求撫養費的權利。在一起案件中,法院判決財產歸女方所有,孩子歸男方撫養,并要求女方支付撫養費。
法律分析
現實生活中,因為一方過錯而離婚,另一方往往會要求其出具一份保證書,并承諾自愿放棄一切財產及孩子的撫養權。那么在法律上,其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效力如何?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有效嗎?
案情介紹:
被告傅某(女)與王某(男)于2010年3月結婚,2011年4月生下一男孩傅某。次年2月一天,傅某發現王某在網上與一女熱聊,關系極為曖昧,遂與王大吵,并要求王某出具一份保證書,保證書中寫明若因男方的過錯而導致離婚,則男方自愿放棄一切財產,凈身出戶,并且放棄小孩的撫養權。
王某考慮后,同意了傅某的要求,寫下具有以上內容的保證書。
2014年7月因為王某外遇,傅某要求離婚并按照保證書中的要求凈身出戶,放棄孩子的撫養權。王某同意離婚,但不承認保證書的效力。傅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離婚,并將孩子撫養權歸其撫養。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保證書中關于財產條款的約定,符合《民法典》規定,沒有違反公序良俗,該條款就可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因此,這部分關于離婚財產處分的承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應當予以認定。
關于保證書中“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條款,與法律規定相悖,對孩子的撫養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不能被剝奪,但也不能放棄,因此該保證書關于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由于男方撫養收入穩定,且有母親幫助撫養,最后法院判決,財產歸女方傅某所有,孩子歸男方王某撫養,女方傅某按月支付撫養費400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結語
在這個案例中,法院判決認定保證書中關于財產處分的約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對于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法院認為其與法律規定相悖,不具備法律效力。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也有要求父母履行撫養義務的權利。最終,法院判決財產歸女方所有,孩子的撫養權歸男方,并要求女方支付月度撫養費400元。這個案例引發了對于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有效性的討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訂):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二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應當依照協議、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確定的時間和方式,在不影響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的一方應當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二十五條 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三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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