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詐騙案件處理方法,可先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地和結果地,因此被害人可在異地報警。被騙后應及時向警方提供騙子賬號等信息,以凍結資金。若通過ATM轉賬,可申請取消轉賬,保存相關證據。如支付寶、微信被盜,聯系官方客服查詢并修改密碼。被詐騙可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需經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法律分析
一、公民被外省詐騙怎么處理?
異地詐騙,可以直接先去當地的公安機關予以報案。一般可以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辦理,其中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地和犯罪結果地。所以異地詐騙案件,實施詐騙行為地、財物取得地的公安機關均有管轄權,被害人可以異地報警。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
二、被騙了怎么辦
1、在撥打報警電話中,詳細將騙子的銀行賬號、電話等相關信息告知民警。如果通過支付寶、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轉賬匯款,要及時提供支付寶、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賬號信息。公安部門的反電信網絡詐騙中心會聯系銀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臺對騙子的銀行賬號、第三方支付賬號進行快速凍結操作。為避免不法分子將資金快速轉賬取現,所以一定要及時報警。
2、如果是通過ATM機轉賬并且未到24小時,可以通過去銀行柜臺、電話銀行等方式提出申請取消轉賬。同時,注意保存證據,將相關證據資料整理并保存好,一是轉賬憑證,包括ATM機轉賬憑條、網銀轉賬截圖、銀行流水單等;二是與騙子聯絡的憑證,包括電話通話詳單、聊天內容截圖等。
3、另外,還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是自己的支付寶、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臺資金被盜,要聯系相關平臺的客服進行查詢,一定要通過官方途徑聯系查詢。如果不慎點擊了騙子發來的含有木馬的網頁鏈接,應立即將中病毒的手機關機,并及時通過其他通信設備將中毒手機內使用過的銀行卡、社交賬戶密碼進行修改。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于詐騙罪類型的犯罪行為還是非常的關注的,如果有被詐騙的這種情況的話,是可以向當地的公安機關來進行報案的,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會對此展開調查活動。當然還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刑事類型的案件還需要經過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結語
當遭遇異地詐騙時,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異地詐騙案件可以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處理。報案時需提供詳細信息,如騙子的銀行賬號、電話等,以便公安部門展開調查并迅速凍結相關賬戶。同時,若通過ATM機轉賬未超過24小時,可向銀行申請取消轉賬。此外,務必保存相關證據,如轉賬憑證和與騙子的通信記錄。如遭遇第三方支付平臺資金被盜,應通過官方渠道聯系客服查詢,并及時修改密碼。需注意,點擊含有木馬鏈接后應立即關機,并修改相關賬戶密碼。被詐騙后,可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但需注意刑事案件需經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十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一百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五條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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