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罪量刑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從重處罰。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從重處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我國《刑法》規定: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協助組織賣淫罪】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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