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投訴農村信用社,一是直接找他們領導投訴,二是向當地銀行業協會投訴,三是向當地銀監分局或人民銀行投訴。
農村信用合作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的業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依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規定,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農信社分為以下部門:農信社合作社、農信社國際金融部門,政通農信社培訓學校,農信社信貸部門等,是由銀監會和國務院雙重領導的部門。
法律依據:《關于印發《農村信用合作社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四十五條 對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農村信用社,無《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擅自經營金融業務以及偽造、變造、轉讓《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取締,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農村信用社出租、出借、丟失、涂改《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除沒收其非法所得外,另處人民幣3萬元以下罰款,并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農村信用社在設立過程中弄虛作假,有欺詐行為的,除吊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沒收非法所得外,另處人民幣3萬元以下罰款,并對主要責任者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農村信用社在籌建期擅自辦理金融業務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并按違規經營的金額處以萬分之五但不高于三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籌建資格。
第四十九條 農村信用社超越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責令其停止超越部分的經營活動,沒收其超越部分的非法所得,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農村信用社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或未經批準分立、合并分支機構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責令其立即糾正,同時取消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拒絕和阻撓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社進行年檢和日常檢查的,處以人民幣3萬元以下罰款,同時追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十二條 凡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節給予以下處罰: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限期糾正;
(四)沒收非法所得;
(五)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六)責令停辦部分業務。
以上處罰可以并處。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的行政處罰,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并執行。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銀行申請復議,也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和起訴,處罰決定生效。對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復議期間和人民法院審理期間,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原處罰決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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