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有五名以上符合以下條款的成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并報登記機關。
2)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所需要的材料: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申請書、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全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予以確認的出資清單、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成員名冊和成員身份證明復印件(農民提交戶口本復印件,非農民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單位成員提供營業執照)、住所使用證明(產權證明或村委會提交的證明)、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合作社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0、業務范圍涉及前置許可的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第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經營權、林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以及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不得以對該社或者其他成員的債權,充抵出資;不得以繳納的出資,抵銷對該社或者其他成員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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