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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人員庭審期間有自由嗎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7 07: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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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人員庭審期間有自由嗎

取保人員庭審期間有自由嗎。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于確定的日期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訴訟活動。開庭審理是普通程序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階段,是當事人行使訴權進行訴訟活動和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進行審判活動最集中、最生動的體現,對人民法院正確審理民事案件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開庭審理能夠確保人民法院審判權的正確行使。通過開庭審理,審判人員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民事案件的事實進行客觀的認定,對證據進行全面的審核,分清是非責任,對民事案件作出公正的處理,從而實現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其次,有利于對審判活動的有效監督。開庭審理將案件的審理過程置于群眾的監督之下,增加了審判活動的透明度,有利于保證案件處理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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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人員庭審期間有自由嗎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于確定的日期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訴訟活動。

開庭審理是普通程序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階段,是當事人行使訴權進行訴訟活動和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進行審判活動最集中、最生動的體現,對人民法院正確審理民事案件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開庭審理能夠確保人民法院審判權的正確行使。通過開庭審理,審判人員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民事案件的事實進行客觀的認定,對證據進行全面的審核,分清是非責任,對民事案件作出公正的處理,從而實現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其次,有利于對審判活動的有效監督。開庭審理將案件的審理過程置于群眾的監督之下,增加了審判活動的透明度,有利于保證案件處理的公正性。第三,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民事訴訟法對開庭審理中當事人各項訴訟權利及其行使的方式作了充分的規定,開庭審理有利于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自覺履行訴訟義務,保證庭審活動的順利進行,最終保護了當事人的民事實體權利。第四,有利于充分發揮開庭審理的教育作用,擴大法制宣傳效果。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各類證據按以下順序出示,由當事人進行質證:(1)證人證言。證人經當事人申請,經人民法院許可的,應當出庭作證。作證前,審判人員應當對證人的身份進行確認,并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要求其客觀真實地提供證言。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并接受當事人的質詢。證人為聾啞人的,可以通過其他表達方式作證。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證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為了保證證人所提供的證言的真實性和客觀性,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2)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在法庭出示的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包括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也包括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作為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出示書證、物證應當由法警進行,出示視聽資料時必須當庭播放演示,必要時由錄制人員到庭說明錄制過程和情況。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是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并經人民法院準許出示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的,或者原件、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可以出示復制件、復制品。(3)鑒定結論。當事人出庭時,由鑒定人或審判人員當庭宣讀鑒定結論,并接受當事人質詢。鑒定人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由審判人員宣讀鑒定結論,經人民法院準許,鑒定人可以書面答復當事人的質詢。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出庭的鑒定人發問。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是否準許,由法庭決定。(4)勘驗筆錄??彬灩P錄由勘驗人或審判人員當庭宣讀。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勘驗人發問。當事人可以申請重新勘驗,是否準許,由法庭決定。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能夠當即認定的,應當當即認定;當即不能認定的,可以休庭合議后再予以認定。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這里的“新證據”是指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和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當事人提出的新證據或經準許重新鑒定、勘驗所得的結論,必須再次開庭質證。法庭決定再次開庭的,審判長對本次開庭情況應當進行小結,指出庭審已經確認的證據,并指明下次開庭調查的重點。第二次開庭審理時,只就未經調查的事項進行調查和審理,對已經調查、質證并已認定的證據不再重復審理。法庭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應當就法庭調查認定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并詢問當事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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