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解除取保候審,并不代表案件結束,只有收到撤案決定書,才能表示案件結束。解除取保候審是指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被取保候審人刑事責任而取消取保候審的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解除取保候審有三種情形:
一是發現對被取保候審人不應追究刑事責任,主要適用于已經查明無罪或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6種法定情形。
二是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因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如果期限屆滿,應當解除取保候審。
三是因變更其他強制措施而解除,這種情形主要是因為被取保人違反了取保候審應遵守的規定,有可能發生社會危害性,或其取保候審的特殊條件(如病愈、哺乳期已滿)消失而決定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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