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股東依法享有公司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以及是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東分紅權作為股東權益中最為重要的一種權利,理應受到保護,但現實中卻時常發生公司長期不向股東分紅的情形,對此,股東應當如何救濟自己的權利呢?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不向股東分配利潤,并且符合章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股東會不分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份;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若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此,我在這里誠摯提醒各位作為股東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一定要積極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股東權益。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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