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可以協商進行分割,但是需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如果雙方不能協商解決,也可以起訴由人民法院根據離婚財產分割原則進行判決。夫妻二人愿意繼續持有股權的,均分股權;夫妻一方不愿意持股,將股權作價補償給不愿持股方。出資比例不能視為對夫妻共同股權的約定夫妻間的股權比例設置往往帶有隨意性,除非夫妻另有書面約定該注冊股份歸誰所有,否則只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
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后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二、夫妻財產的法律規定如下: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麥共同財產:
2、下列財產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3、夫妻可以實現約定財產制,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第三人如果知道夫妻財產約定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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