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申請時效可以延長,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一、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的規定是什么呢?
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的規定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已經因為勞動關系爭議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二、單位應該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審理工傷行政保險案件司法解釋
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的規定有以下內容: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已經因為勞動關系爭議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其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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