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一般情況下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賣淫嫖娼將受到行政拘留和罰款的處罰。強迫賣淫罪的量刑標準根據《刑法》規定,根據不同情節可能處以有期徒刑、罰金或沒收財產。強迫賣淫罪的構成要件包括違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賣淫。賣淫行為違反治安管理法,強迫賣淫則構成刑事犯罪。
法律分析
一、賣淫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賣淫一般情況下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賣淫嫖娼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予以行政拘留并處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強迫賣淫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根據《刑法》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2、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3、強奸后迫使賣淫的;
4、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強迫賣淫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根據《刑法》的規定,強迫賣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其構成要件是:
1、客體要件:他人的人身權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犯罪的對象是“他人”,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和男性。
2、客觀要件:違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賣淫。如果僅僅是采用物質引誘、暗示、鼓動他人賣淫,沒有違背他人意志的,不能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為直接故意。法律上沒有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營利的目的,只要故意強迫他人賣淫就可構成本罪。
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強迫賣淫罪必須以發生某種特定危害結果,即出現“他人賣淫”的結果,才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恰好相反,法律只要求行為人實施了強迫他人賣淫行為,即構成本罪。至于被強迫人是否實際賣淫,則只能作為對該罪的量刑因素加以酌情考慮把握,但不能影響犯罪的成立。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存在賣淫嫖娼這種行為的話,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一定的懲罰,比如說我國《刑法》當中規定的有強迫賣淫罪,但賣淫行為本身的話,是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
結語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賣淫嫖娼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一般情況下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只會受到公安機關的行政拘留和罰款。而強迫賣淫罪則根據《刑法》的規定,會受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罰金的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能面臨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罰。強迫賣淫罪的構成要件包括違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賣淫。需要強調的是,賣淫行為本身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而強迫賣淫罪是另外一種更為嚴重的犯罪行為。根據我國法律,對于賣淫嫖娼行為和強迫賣淫罪都應該依法予以懲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三百六十一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