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者產生的原因不同??勺兏?、可撤銷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詐脅迫且不危害國家利益;而合同無效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
2、認定程序的啟動不同??勺兏?、可撤銷合同中,是撤銷權人決定是否變更、撤銷合同,其他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干預;而合同無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有主動干預權。
3、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并非當然無效,其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而合同無效是當然無效、自始無效,且不能變更。
4、對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超過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銷權;而合同無效,則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無效與撤銷合同有何區別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合同撤銷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可以經利害關系當事人請求,撤銷該合同,使其已經發生的法律效力歸于消滅。
兩者主要的區別是:
1、合同無效是指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致使合同至始不產生法律效力,而撤銷合同是指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合同可被撤銷的情形,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具有可撤銷事由1年之內經過訴訟或者仲裁行使法定的撤銷權后才能致使合同不產生效力;
2、無效合同的無效是絕對的、當然的、自始的無效,無效合同的原因有:訂立合同主體不合格、訂立合同內容不合法、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意。合同撤銷權的發生一般是基于法律的規定,引起合同撤銷的原因是: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情形下所訂立的合同。
合同解除與合同撤銷的區別是什么
1、從適用范圍來看,撤銷的適用范圍比較廣泛,不僅適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領域,而且適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為場合;而解除僅僅適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滅的情況。
2、從發生原因來看,撤銷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規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規定的,也有當事人約定的。
3、從發生的效力看,撤銷都有溯及力,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開始起無效;而解除則往往無溯及力,只有在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者法律有特別規定及違約解除非繼續合同時,才有溯及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 【合同解除程序】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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