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合同屬于可撤銷合同,如果行為人行使撤銷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適用除斥期間。
一、合同是可撤銷的合同
撤銷的合同又稱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規定享有撤銷權的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的合同。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
3、因欺詐訂立的合同。
4、因脅迫訂立的合同。
5、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二、誤解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嗎?
重大誤解的合同不屬于無效合同,而是可撤銷合同??沙蜂N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于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根據我國民法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三、撤銷權的行使時間是多久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一是“一年”的時間點,該期間屬于除斥期間,適用于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的情況,其起算點為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不適用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二是“五年”的時間點,適用于債權人不知道撤銷事由的情況,其起算點為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不適用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該期限實際上是撤銷權行使的固定期限,只要在該期限內不行使權利,無論出現何種情況都將導致權利的消滅。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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