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2.因重大誤解而行使撤銷權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行使撤銷權。
3.如果當事人受脅迫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4.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5.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可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多少時間?
撤銷合同的權利是訴訟權的形成,只能通過起訴或申請仲裁來行使。適用于除斥期。
合同撤銷權的除斥期為:
1、最長除斥期:五年。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2、短期除斥期:原則上為一年。自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除斥期的特點有:
1、除斥期間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2、除斥期間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3、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可撤銷合同喪失撤銷權的情形有什么?
可撤銷合同喪失撤銷權的情形: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于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
屬于可撤銷合同的有:
(1)基于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合同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5)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合同的撤銷期限是否有法律規定?
1.一般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2.因重大誤解而行使撤銷權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行使撤銷權。
3.如果當事人受脅迫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4.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5.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效力待定合同追認期限除斥期間有多久?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認期限除斥期間為一個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行為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欠缺而使合同的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有待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承受人進行追認,追認之后即成為有效合同,不予追認則為無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判定標準:
1、無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合同;
2、限制行為能力人締結的合同;
3、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三類:
一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
此三類合同分別是由于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資格或缺乏處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給有關權利人賦予承認權,使之能夠以其利益判斷做出承認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絕而使合同無效,往往是有利于權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進交易的。因此,將這類合同規定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權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可以訂立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對其他的合同,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訂立。一般來說,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除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須經過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許或事后承認才能生效。
合同可撤銷的期限有多長時間?
合同可撤銷的期限是1年。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撤銷權消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該內容由 張嬌嬌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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