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社貸款的放款時間和申請人的信用狀況、貸款手續以及貸款用途有關。通常情況下,符合農村信用社貸款要求的,在貸款手續辦理齊全之后,一般在七個工作日左右就可以放款,整個貸款流程通常是在1—3個月。
貸款條件
一、基本條件
1、企業法人執照或營業執照有效;
2、在信*社開立了基本賬戶或一般賬戶;
3、企業持有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卡》;
4、服從信*社管理,如實向信*社提供有關經營情況,按時報送報表和經營計劃;
5、有固定的經營場地和設施;
6、財務管理制度健全,企業管理規范。
二、政策性
1、企業從事的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規定;
2、貸款對象必須符合人民銀行和農村信*社信貸支持對象要求;
3、在其它銀行或信*社沒有貸款關系。企業必須在一個信*社貸款,不存在多頭貸款問題;
4、企業在發放貸款的信*社轄區內經營,不得跨地區貸款。
三、項目可行性
1、原材料有來源,原材料供應有意向性協議;
2、產品質量合格,有長期穩定的市場,產品銷路有意向性協議;
3、有可觀利潤,經濟效益好;
4、企業有生產技術保障;
5、企業對外負債占資產總額的比例小于70%。對于流動資金借款,企業自有資產占總資產的比例必須大于30%;對
于固定資產貸款,企業自有資產占總資產的比例必須大于50%;
6、新建項目自籌資金必須在50%以上,要有注冊資金證明;
7、新建項目必須要有有關部門批準文件。
四、貸款的安全性
1、擔保人必須具有足夠的經濟實力和代替償貸的能力,必須是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其它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抵押物必須是地上定著物,易變現,貸款額必須控制在抵押物的70%以內;
3、質押物、證、權真實清楚,票據合規合法有效。
五、貸款的效益性
有明確可靠的償還貸款本息的渠道,企業每年結清利息后,能拿出一定的資金償還貸款本金。
六、企業的誠信度
企業無逃債、廢債行為,不存在惡意拖欠信*社及其它銀行、其它單位和個人借款和貨款的歷史。
七、對農村信*社的要求
1、信*社自身組織的資金在滿足支農的前提下,有充足的富余資金用于發放此筆貸款。每5000萬元富余資金最多只能發放1000萬元企業貸款。不得用拆借資金或人民銀行再貸款發放企業貸款;
2、若發放此筆貸款,此企業貸款占信*社總貸款的比例不能超過10%;信*社最大十戶貸款占總貸款的比例不能超過50%。
3、**聯社、信*辦必須有貸款可行性論證報告,有充足的可貸理由,對存在的不足要有改進措施;
4、**聯社、信*辦審貸委多數同意,其中:理事長、主任必須同時同意,分別鑒有“同意”字樣;
5、**聯社、信*辦主要負責人必須對上報的全部貸款資料簽有“真實無誤”字樣。
6、貸款責任人(信*社、縣聯社、市聯社信貸員、分管信貸的領導、主要負責人等有關人員)應承擔的責任。
貸款特點
信*社貸款的特點信*社經營的主要業務是農村信貸,其業務手續和技術操作與國家專業銀行基本一致,因此,國家專業銀行關于農村信貸管理方面的制度、辦法在信*社同樣適用,也同樣具有約束力。但是,由于信*社的性質、地位、作用等與國家專業銀行不同,因而在貸款的具體操作上有其自身的特點:
(一)貸款對象的廣泛性信*社的貸款對象涉及農村各種所有制、各個領域,它包括:
1.從事農、林、牧、副、漁等各業的承包戶、專業戶和農村合作經營單位。
2.經有關部門批準實行獨立核算的鄉(鎮)辦、村辦、組辦、戶辦和各種形式的聯辦企業或新的經濟聯合體。
3.有經營收入和還款有保證的農村文教衛生、科研等事業單位。
4.繹有關部門批準從事手工業、商業,運輸、建筑、服務業等農村個體經濟戶和經濟聯合體。除此以外,資金實力雄厚的信*社還可以對國家專業銀行的信貸范圍內的企業,事業單位與之交叉發放貸款。當然,由于信*社的性質決定其貸款支持的重點是農業生產,其它只能在滿足農業生產資金有余的前提下量力而行地支持。
(二)貸款經營的靈活性信*社貸款經營的靈活性,是指信*社在黨和國家政策、法令和計劃指導下,按照比例管理的原則獨立自主地經營信貸業務,充分發揮民間借貸作用,誘導農村資金合理流動。
1.貸款范圍和用途上的靈活性。
信*社發放貸款的用途和范圍是在保證農業生產所需資金的前提下,依據國家產業政策,根據自己的資金力量確定“資金使用序例”,即:先種養業,其他農業,后鄉鎮企業、個體工商業、社員生活和其他工商業。在自身資金實力可能的情況下,只要國家政策、法令允許生產和經營的項目,確能實現預期經濟效益歸還貸款者,信*社均可以發放貸款支持。
2.自有資金比例和貸款期限,可以適當靈活。
信*社發放貸款,在符合國家政策、法令和貸款原則、確保經濟效益和按期收回的條件下,對于使用貸款客戶的自有資金比例可以適當放寬。對流動資金貸款,按企業定額流動資產計算,自有流動比例只要不低于30%;固定資金貸款,按項目投資總額計算,自有資金比例不低于50%即可。對農業發展項目,上述兩項比例還可以適當降低。在貸款期限上,可長可短,流動資金貸款以最長不超過兩年為限,固定資金貸款以最長不超過8年為限。
3.在貸款手續上適當靈活。具體內容見“信*社貸款發放與收回”。
4.貸款利率確定靈活。
信*社貸款利率實行浮動,即在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浮動幅度內,由信*社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根據貸款對象、貸款種類、經濟效益大小、期限的長短、信用的好壞確定是否浮動和浮動多少?,F行政策規定,信*社各項貸款上浮的幅度不超過銀行同檔次基準利率的60%。
(三)貸款投向的區域性由于信*社是由一定區域內的農民群眾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愿入股建立起來的合作金融組織,因而就決定了服務范圍必須保證本區域內農民生產、生活方面的資金需要,支持本區域內經濟的發展。此外,由于信貸經營是貨幣運動的一種特殊形式,是信*社按一定利率、歸還期限等條件,將貨幣資金提供給客戶的一種借貸活動,是社會資金再分配的過程,因此,它必須受到本區域內的經濟條件、資金實力、經營管理水平、乃至文化素質等因素的制約,從而使信*社貸款資金運動帶有明顯的區域性特點。
信*社在資金有余的情況下,可以以各種形式對本區域外,甚至包括城市貸款或拆借資金。但它畢竟首先保證本區域內經濟發展的資金需要。當然,隨著商品經濟和橫向聯合經濟的發展,信*社信貸資金實力不斷增強,信*社貸款的區域性將會逐漸淡化甚至消失。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第十四條
農村信用社發放貸款,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認真執行國家產業信貸政策,堅持區別對待、擇優扶持的原則;
二、貫徹國家規定的貸款基本原則,遵守《借款合同條例》;
三、以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為目的,確保貸款的安全性和周轉性;
四、農村信用社優先向本社社員貸款;
五、農村信用社享有貸款自主權,任何單位,任何個人都不得強令發放貸款,不得阻撓收回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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