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出租房屋被國家征收,被征收人與補償對象是房屋所有權人,征收補償合同由國家與所有權人簽訂,承租人不再是征收補償法律關系當事人。征收補償合同以外,包括承租人,不享有征收補償合同的權利。王有銀律師表示,征收補償合同的本質是國家對被征收人物權的補償,其補償項目均指向被征收人。因此,承租人因出租房屋被征收而主張權利,不能依國家與被征收人簽訂的征收補償協議作為依據。但當出租房屋被征收后,承租人主張權利的依據是合同法和雙方合同約定,相關爭議應當首先以雙方合同約定為解決依據。因此,承租人可以基于合同法相關規定主張搬遷費、裝修補償等合同權益。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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