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所租住的房屋被拆遷,租客應在規定的期限完成搬遷,但要保留相關的證據,以便搬出之后同拆遷人及房東協商相關的補償事宜。
二、如果確實因為承租的房屋拆遷導致房屋不能正常租賃使用的,出租人應當對承租人的裝修進行一定數額的補償,或者直接要求拆遷人支付搬家補助費等損失。
三、對于房屋可能被拆遷的信息,房東應該告知承租人。因為這直接關系到雙方合同的簽訂,關系到承租者的利益,并且屬于拆遷范圍內的房屋是不允許進行出租的。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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