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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到哪里申請仲裁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7 0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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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到哪里申請仲裁

申請勞動仲裁的,向當地的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申請;如果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則需要向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由勞動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受理還是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28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規定,具體受理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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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申請勞動仲裁的,向當地的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申請;如果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則需要向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由勞動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受理還是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28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規定,具體受理情況如下:

申請勞動仲裁的,向當地的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申請;如果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則需要向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一、由勞動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受理還是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28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規定,具體受理情況如下:

(1)工傷認定、傷殘鑒定爭議,當事人可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機構申訴,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處理的,當事人對其認定、鑒定的結論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只要符合受理條件,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并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有關規定和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及各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的職責分工,委托有關勞動行政部門、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認定、鑒定,然后依據認定、鑒定結論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2)職工因工傷待遇給付問題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是,職工與社會保險機構發生的工傷待遇給付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職工可向社會保險機構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二、勞動合同糾紛要怎么解決

1、協商解決: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就爭議事項進行商量,使雙方消除矛盾,找出解決爭議的方法。當然,協商解決并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只是國家對當事人自行解決勞動爭議這種方式予以認可。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并有權申請調解或仲裁。

2、企業調解: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企業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此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從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未達成協議,則視為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60至90天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另外,當事人不愿調解或調解達成協議后反悔的,也可直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一般由所在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當發生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時,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如果當事人任何一方對裁決不服,則應在收到裁決書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

4、法院判決:

當事人任何不服裁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將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序進行。首先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民事調解,如果雙方當事人就勞動爭議達成協議,法院將制定民事調解書,調解書一經送達當事人立即生效,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調解不成,法院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書面判決。原被告任何一方對判決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自收到判決書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三、勞動爭議管轄原則

(一)地域管轄又稱地區管轄,以行政區域作為確定勞動仲裁管轄范圍的標準。地域管轄又分為三種:

1、一般地域管轄。指按照發生勞動爭議的行政區域確定案件的管轄,這是最常見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轄。指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由某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如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3、專屬管轄。指法律法規規定某類勞動爭議只能由特定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如在我國境內履行于國(境)外勞動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員會管轄;

又如,一些地方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由設區的市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

(二)級別管轄指各級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的分工和權限。一般分為:區(縣)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本區內普通勞動爭議;市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外商投資企業或本市重大勞動爭議。

(三)移送管轄指勞動仲裁委員會件受理的自己無管轄權的或不便于管轄的勞動爭議案件,移送有權或便于審理此案的勞動委員會。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規定,區(縣)級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將集體勞動爭議案件報送上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處理。

(四)指定管轄指兩個勞動仲裁委員會對案件的管轄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報送共同的上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由上級部門指定管轄。

(五)涉外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據此,我國公民與國(境)外企業簽訂的勞動(工作)合同,如果勞動(工作)合同的履行地在我國領域內,因履行勞動(工作)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第四款規定精神,由勞動(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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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到哪里申請仲裁

申請勞動仲裁的,向當地的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申請;如果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則需要向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由勞動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受理還是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28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規定,具體受理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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