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規定,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支付金額為違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二倍。
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拓展延伸
自離員工的權益保護及法律責任承擔
自離員工的權益保護及法律責任承擔是勞動法中一個重要的議題。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自離員工在離職時享有一定的權益保護,雇主有責任確保員工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具體而言,雇主應及時支付員工的工資、補償金等應得的經濟權益,并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同時,雇主還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在解雇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不違反法律規定,否則可能承擔法律責任。自離員工也有義務遵守勞動法的規定,如在離職前履行通知義務等。綜上所述,自離員工的權益保護及法律責任承擔是勞動法中的重要內容,雇主和員工都應遵守相關規定,以確保公平和合法性的處理。
結語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應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金額為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經濟補償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本法重視自離員工的權益保護和法律責任承擔,雇主需確保員工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同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自離員工也有義務遵守勞動法規定,共同維護公平和合法的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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