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只要不超過代理權限就不承擔法律責任。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如和客戶簽訂合同超出委托代理的范圍,那就需要承擔該合同造成的所以不良后果。
一、委托代理人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1、當事人委托代理人代為實施民事活動的,代理人的法律責任如下:
(1)按委托書載明的委托范圍實施代理活動,不得超載代理權代理或者無權代理;
(2)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的效力】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二、因代理而承擔連帶責任
因代理而承擔連帶責任有以下幾種情況:
1、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3、委托代理人轉托他人代理,因其轉托不明,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賠償損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賠償損失,轉托代理人有過錯的,應當負連帶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條,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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