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受當事人授權的約束,委托代理人只能在當事人的授權范圍內代理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代為訴訟行為。委托代理人在代理的權限范圍內所為的執行行為,視為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委托人授予代理人的權限的范圍的不同,可以把委托代理分為一般委托代理人和特別委托代理。一般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為一般的訴訟行為,而不能夠處分實體權利。特別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僅可以為被代理人代為一般訴訟行為,并可以根據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代為變更或者放棄請求、進行執行和解等有關處分實體權益的行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月23日《關于民事訴訟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問題的批復》中確定:如果當事人在訴訟授權委托書中沒有寫明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有代理權及具體的代理事項,則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沒有代理權,不能代理當事人直接領取或者處分標的物?!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2條第2款規定:“委托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委托代理人的特別授權?!币虼?,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無權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進行執行和解,代收執行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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