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離婚后一方戶口不肯遷走,雙方可以先協商解決,協商不能的產權人可以到公安機關申請將一方的戶口遷入公共戶。因為男女雙方離婚后,另一方是否一定要將遷出戶口,目前我國未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
一般是由當事人自己作出選擇,對方愿意遷走的,應當去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對方不肯遷走的,當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將其戶口遷入公共戶,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審判實踐中,法院可以對戶口的遷戶、分立問題做出處理,離婚當事人持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分立或遷移手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分戶立戶的規定予以辦理。對于公安機關拒絕辦理相關手續的,當事人可以以公安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