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財產分割協議則需要一個家庭里所有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協議上簽字后,協議才發生效力。
2、遺囑處分的是個人財產,對他人財產做出的處理無效。而財產分割協議里處理的既有個人財產,也有共同財產,協議生效后,處分財產的行為就算完成了,當事人不能反悔。
3、遺囑有多種形式,有公證遺囑、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多種形式,財產分割協議主要是書面形式。
4、遺囑訂立后可以撤銷和變更,財產分割協議簽字生效后不能撤銷和變更,除非簽字人協商一致。
家庭成員之間也不一定是要簽家庭財產分割協議的,不管協議當中約定的事情到底是什么,生效的法定條件都是一樣的。但在家庭成員當中,如果有未成年人的話,跟未成年人約定的這些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自書遺囑的有效期為幾年
只要立遺囑人死亡,自書遺囑即刻發生效力,有效期是永久的。自然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書遺囑需要立遺囑人自己親自寫,別人代寫的話需要公證人。自然人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視為自書遺囑。只要立遺囑人死亡,即刻發生效力,一直有效,不存在期限問題。我國法律規定,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二、根據法律規定遺產繼承何時生效
根據法律規定遺產繼承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生效,遺囑是在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共有以下幾個特征: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
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
4、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口頭形式
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后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系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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