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毒品時被利用,如果完全不知情則不犯罪不判刑。但如果能推斷應該知情,則會被認為知情并判刑。無論數量多少,制造、運輸、販賣毒品都應該受到刑事處罰。
法律分析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利用運輸毒品,如果完全不知情,則不構成犯罪,也不會被判刑。但如果可以根據客觀事實推斷嫌疑人應該知情,則即使嫌疑人聲稱不知情,也會被認定為知情并判刑。無論毒品數量大小,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均應追究刑事責任并受到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該內容由 韋皖子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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