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有如下法律法規:
1、《農業法》;
2、《種子法》;
3、《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4、《農藥管理條例》;
5、《農村土地承包法》;
6、《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7、《農藥管理條例》;
8、《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9、《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10、《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11、《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
12、《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
13、《土地復墾條例》。
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面臨的問題:
1、產業鏈較短,農產品附加值低。當前農產品加工、儲存、運輸和銷售環節發展滯后,大部分還停留在出售初級農產品的階段上;
2、產業融合利益聯結機制不完善。農村涉農企業、合作社和農戶之間主要通過土地流轉、租賃服務、單向銷售的利益聯結方式。利益聯結機制不完善導致農民獲益少,農民主要是通過單向銷售、土地流轉來獲取收入的,無法獲取到產品加工后端和產業鏈條延伸后的收入;
3、產業融合發展人才不足。農業龍頭企業能帶動農戶和合作社發展適度規模經營,但龍頭企業需要科技創新,科技創新離不開人才,農業科技人才的缺口也一定程度上制約著農業龍頭企業的發展;
4、農產品品牌影響力低。品牌打造是提升產品附加值的重要方式,是農產品經營者與消費者溝通的橋梁。但目前大部分農村經營主體缺乏標準化、品牌化發展的觀念。
綜上所述,農村產業融合有利于構建現代化農業產業體系,促進農民增收,壯大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要持續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第十二條
國家完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增強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發展活力,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確保農民受益。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以農民為主體,以鄉村優勢特色資源為依托,支持、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推動建立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推進數字鄉村建設,培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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