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于離婚案件,法院判決是否離婚的唯一依據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法院會根據案件具體情形判斷是否感情已經破裂。根據規定,在配偶一方有過錯造成婚姻破裂的情況下,無過錯方可以提出損害賠償,但是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承擔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只能是離婚訴訟當事人中有過錯的配偶。所以婚姻中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并可以向有外遇的一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但是只能向有外遇的一方(其本人)提出賠償,而不能向第三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該條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如下:
1、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四種行為之一;
2、因一方的上述行為導致雙方離婚;
3、另一方受到損害;
4、另一方沒有過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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