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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幾小時回去自首可不可以算逃逸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7 1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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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幾小時回去自首可不可以算逃逸

肇事人離開現場時是否“積極履行救助義務”是認定“逃逸”性質的本質要件。肇事人離開現場時是否“立即投案”是評判“逃逸”性質的形式要件。本案被告人在肇事后即刻逃離現場,置傷者于不顧的行為,雖然說可能是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也可能是出于害怕心理等原因,雖后來能投案自首,但是仍應當認定劉海岸肇事后逃逸。但被告人在第二天能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其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雖然時隔一天,不能算上“立即投案”,但不并不妨礙對其自首情節的認定。莫桂英因搶救無效于同月22日死亡。同年7月12日10時,被告人劉海岸到田陽縣交警大隊投案,并如實交代了交通肇事的事實。一種意見認為,本案只能構成自首,不能認定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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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肇事人離開現場時是否“積極履行救助義務”是認定“逃逸”性質的本質要件。肇事人離開現場時是否“立即投案”是評判“逃逸”性質的形式要件。本案被告人在肇事后即刻逃離現場,置傷者于不顧的行為,雖然說可能是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也可能是出于害怕心理等原因,雖后來能投案自首,但是仍應當認定劉海岸肇事后逃逸。但被告人在第二天能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其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雖然時隔一天,不能算上“立即投案”,但不并不妨礙對其自首情節的認定。莫桂英因搶救無效于同月22日死亡。同年7月12日10時,被告人劉海岸到田陽縣交警大隊投案,并如實交代了交通肇事的事實。一種意見認為,本案只能構成自首,不能認定逃逸。

肇事人離開現場時是否“積極履行救助義務”是認定“逃逸”性質的本質要件;肇事人離開現場時是否“立即投案”是評判“逃逸”性質的形式要件。本案被告人在肇事后即刻逃離現場,置傷者于不顧的行為,雖然說可能是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也可能是出于害怕心理等原因,雖后來能投案自首,但是仍應當認定劉海岸肇事后逃逸。但被告人在第二天能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其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雖然時隔一天,不能算上“立即投案”,但不并不妨礙對其自首情節的認定?!景盖椤?012年7月11日晚22時許,被告人劉海岸酒后在無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車牌號為桂LOU971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國道323線由百色往田東方向行駛,當車輛行至國道323線148KM+800M處時,被告人劉海岸駕車駛入右側非機動車道內碰撞行人莫桂英,致使被害人莫桂英倒地受傷,劉海岸則棄車逃離現場。莫桂英因搶救無效于同月22日死亡。同年7月12日10時,被告人劉海岸到田陽縣交警大隊投案,并如實交代了交通肇事的事實?!痉制纭勘景冈谡J定過程中,對劉海岸的行為是否肇事逃逸和自首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本案只能構成自首,不能認定逃逸。理由是:構成逃逸行為,一是行為人主觀上要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二是客觀上要有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劉海岸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有逃避追究責任的念頭而逃離事故現場,但不久能主動投案,如實交代犯罪事實,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故意不能成立,故不應認定逃逸。另一種意見認為,本案中逃逸與自首可以一并認定。理由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劉海岸雖然在交通事故發生后逃離現場,但其第二天即到公安機關自動投案,如實交代犯罪事實,并在開庭過程中自愿認罪,自首成立。但自首情節并不能否定劉海岸在逃跑時主觀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因此,在認定自首的同時,應當認定劉海岸具有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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