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糾紛中有法定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等,指的是繼承開始由于繼承權的確認爭執而產生的糾紛。繼承權糾紛通常是因為遺產分割產生爭議所致,糾紛往往發生在與被繼承人有著血親關系和婚姻關系的家庭成員之間,并往往涉及當事人以及當事人與死者的親情糾葛。
一、父母一方已故遺產如何
1、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父母一方去世,其子女以及未去世的配偶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開始,繼承人有權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父母雙方均去世,其子女可以依法繼承父母的遺產。
2、繼承糾紛提起訴訟時效的期限為二年。被繼承人去世后,如果各位繼承人都沒有繼承,各繼承人對遺產處于共有狀態。如果各繼承人對遺產分割有異議或者其繼承的遺產受到侵犯,則自繼承人產生爭議之日起二年應當起訴。
按法定繼承處理,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和父母子女,只要有繼承人就平均分配。
父親或母親的遺產,有遺囑的,遵循遺囑;沒有遺囑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繼承。子女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有繼承權。
二、一般沒立遺囑房子如何過戶
沒有遺囑的房產繼承過戶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協商繼承、公證繼承、訴訟繼承。
協商繼承,指全部繼承人之間如果能協商一致達成不動產分配協議的,可以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議、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到房管局申請房屋過戶。
公證繼承,指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申請繼承公證,憑繼承權公證書申請辦理房屋過戶登記。
訴訟繼承,指全部繼承人之間不能協商一致或者無法取得繼承權公證的,則需要到法院提起繼承糾紛之訴,待法院判決、調解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申請房屋過戶登記。
由于繼承人均為法定繼承人,無論是協商、公證、訴訟,都不需要繳納契稅。
三、房屋繼承的法律程序
1、遺囑繼承或遺贈。此種情況下,繼承人要繼承房產遺產,需要提供給相關部門被繼承人死亡證明、遺囑、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親屬關系證明等材料,即可申請房屋過戶登記。2、法定繼承,又分為以下三種方式:第一,如果全部繼承人之間,能協商一致的,則可以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房產分配協議、親屬關系證明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直接申請房屋過戶登記;如果是獨生子女,可參考遺囑繼承應提交的材料;第二,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可申請遺產繼承公證,然后憑繼承權公證書,申請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第三,全部繼承人之間,不能協商一致,或者無法公證的,可以到法院提起繼承糾紛之訴。待法院判決、調解后,可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申請房屋過戶登記。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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