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隊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不合理可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如果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比例確實不合理、不公正,法院有權利在維持原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前提下,根據自由裁量權,適當判決責任方在原有責任基礎上增加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如認定部分責任的,可以判決承擔50%的責任;認定同等責任的,可以判決承擔70%的責任),這樣判決,既是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權、“否定”原交通事故認定書,又是對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的一種法律關懷和被撫養人生活費的一種制度保障。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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