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遺產未分割的,即為共同共有。因此,在繼承開始后,存在數個繼承人且遺產未分割的,每個繼承人均被推定為遺產的共同共有人,對遺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然而,法律擬制的這種共同共有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即在遺產分割前的共同共有關系中,共有人的人數實際上是不確定的。因為法律規定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遺產分割的方式有哪些遺產分割的方式,是指繼承人取得遺產應繼份的方法。具體遺產分割的方式有哪些呢?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156條的規定“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辦法處理?!边z產分割的方式有:
(一)實物分割。遺產分割在不違反分割原則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實物分割的方式。適用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對可分物,可以作總體的實物分割,如對糧食,可劃分出每個繼承人應繼承的數量。但對不可分物,則不能作總體的分割,只能作個體的分割,如電視機、冰箱等。對不可分物不能作實物分割的,應當采取折價補償的辦法。
(二)變價分割。對不宜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將其變賣,換取價金,再由各繼承人按照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的比例,對價金進行分割,各自取得與應得遺產份額相對應的價金。
(三)補償分割。對不宜分割的遺產,如果繼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該遺產,則由該繼承人取得該遺產的所有權。取得遺產所有權的繼承人按照其他繼承人應繼份的比例,分別補償給其他繼承人相應的價金。
(四)保留共有的分割。遺產不宜實物分割,繼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遺產,或繼承人愿意繼續保持遺產共有狀況的,則可將其作為共同所有的財產,由各繼承人按各自應得的遺產份額,確定該項財產所應享有的權利與應分擔的義務。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