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的情形有:
1、車輛在路口未按規定讓行事故;
2、車輛在路口未按交通信號通行事故;
3、車輛違反右側通行規定、未各行其道的事故;
4、車輛在路段未按規定讓行事故;
5、車輛未按規定變更車道、借道通行事故等。
一、我右轉對方右轉刮上誰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1條第7項規定: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不僅機動車要讓行,就連非機動車在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非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交警提醒,由于有明文規定,因此對此類事故的認定最沒爭議。交通事故的責任原則是以過錯定責任,此類事故的前提是左轉彎車輛沒有過錯,快速處理就按這個原則執行。所以您的右轉蹭到左邊的情況,你負全責。
二、交通事故責任百分之五十的情形
雙方當事人均有下列情形的,交通事故責任各占百分之五十,視為同等責任:
1、機動車追撞前方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尾部的;
2、機動車變更車道時,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
3、機動車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會車時,有障礙的一方未讓無障礙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礙的一方已駛入障礙路段,無障礙一方未駛入時,無障礙一方未讓有障礙的一方先行的;
4、機動車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會車時,下坡車未讓上坡車先行的;但下坡車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車未上坡時,上坡車未讓下坡車先行的;
5、機動車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狹窄山路上會車時,靠山體的一方未讓不靠山體的一方先行的;
6、機動車超越前方正在左轉彎的機動車的;
7、機動車超越前方正在掉頭的機動車的;
8、機動車超越前方正在超車的機動車的;
9、機動車與對面駛來的機動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的;
10、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時超車的;
11、機動車在沒有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從前車右側超越的;
12、機動車在沒有禁止掉頭標志、標線的地方掉頭時,未讓正常行駛車輛先行的;
13、機動車在有禁止掉頭標志、標線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橫道、橋梁、陡坡、隧道掉頭的;
14、機動車溜車的;
15、機動車違反規定在專用車道內行駛的;
16、機動車違反裝載規定,致使貨物超長、超寬、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
17、機動車違反交通信號指示方向行駛的;
18、機動車開關車門時造成交通事故的;
19、機動車在設有主、輔路的道路上,進主路時未按規定讓行的;
20、機動車在設有主、輔路的道路上,輔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讓行出主路的機動車的;
21、機動車進出或者穿越道路,未按規定讓行的;
22、機動車借道進出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妨礙其他車輛正常通行的;
23、機動車在道路上進行維修、養護等作業時,未按規定使用黃色標志燈、危險報警閃光燈、箭頭指示燈的;
24、機動車違反牽引規定的;
25、機動車駛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27、機動車未避讓遇障礙無法通行借用相鄰機動車道通行的非機動車的;
28、準備進入環行路口的機動車未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的;
29、車輛違反規定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封閉道路的;
30、車輛在沒有施劃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線或者沒有隔離設施的道路上駛入逆行,與相對行駛的車輛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31、車輛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號時,未讓先于本放行信號放行的車輛先行的;
31、車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未讓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規定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的;
32、車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且交通標志、標線未規定優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時,未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十字路口超車扣幾分
不按規定超車扣3分,不按規定讓行扣3分。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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