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全責主責的區別,體現在適用情形和責任承擔比例兩方面。
一、全責與主責在適用情形的不同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的情況有:
1.追尾撞到前車的,后車承擔全部責任。
2.變更車道時,未讓正在該車道內行駛的車先行的,變更車道的車承擔全部責任。
3.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未讓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規定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4.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在交通標志標線規定優先通行的路口,未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的,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5.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遇相對方向來車,左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的,左轉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因為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若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應該承擔全部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承擔主要責任的情形有:
1、車輛在路口未按規定讓行事故。
2、車輛在路口未按交通信號通行事故。
3、車輛違反右側通行規定、未各行其道的事故。
4、車輛在路段未按規定讓行事故。
5、車輛未按規定變更車道、借道通行事故。
6、機動車未按規定會車、后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事故。
7、機動車未按規定調頭事故。
8、機動車未按規定超車事故。
9、機動車未按規定停放事故。
10、機動車違反規定裝載事故。
11、機動車未按規定行車、停車發生的乘車人事故。
12、行人未按規定通行的事故。
13、未按規定施工、作業事故。
14、未按規定設置廣告牌、管線事故。
二、承擔責任比例的不同:
(一)負全部責任的承擔比例:
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二)負主要責任的承擔比例: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一方承擔20%的賠償責任
(2)非機動車負主要責任,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非機動車方承擔60%責任,機動車承擔4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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