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交通事故的最長報案時限,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我國現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條之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第十二條又作出了規定: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由上述的相關條款中我們得出,發生了交通事故后,就應該“立即報警”;所謂立即,那就是要在第一時間,要及時向交警部門報案,以為迅速對事故的責任作出認定和處理;尤其是發生了重大的交通事故后,就更是應該立即報警,這是為了更加準確和收集相關證人,證言,證物和直接證據關鍵時機??傊?,立即報警是規定,是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和義務。所以就沒有明文規定報案的最長時限為多久了。當然,在現實中也可能因種種原因而沒有立即報警,而延誤了寶貴的報案時機。比如以為當時可以和解處理,事后對方卻推卸責任翻臉不認賬。所以在第十二條中,對沒有在事故現場及時報警的,也作出了相應的補救方式;但比較起在事故現場就立即報警的,后續的手續就要麻煩了許多了,并且首要條件是保存好事故當時的證據,以證明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交警部門還可能因你報案的不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確定交通事故訴訟時效
1、事故發生日,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輕微,雙方能就事故責任達成一致意見,不需要交警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一般自事故發生日起起算一年訴訟時效。
2、交警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兜缆方煌ㄊ鹿侍幚沓绦颉芬幎?,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必須作出責任認定。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事故發生后一般交警部門會在30日內制作《事故責任認定書》,自當事人收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一年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再要求交通事故必須要調解,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申請調解也可以單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在交警部門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有時也會進行調解,如調解不成交警部門會出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當事人自受到該終結書之日起,一年訴訟時效也可以開始算??傊?,交通事故報警沒有時間限制,但是建議盡快報警,時間長了會影響案件調查,并且報案時必須同時提供相關有效證據,否則交警部門也可以不受理。而且還要注意不可以超過一定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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