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異議處理方式:1)可向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需載明復核請求、理由和主要證據;2)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向法庭提出對事故認定書的異議,并闡明理由,法院有權決定是否采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可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而是作為案件證據之一。交通管理部門在勘察時需綜合評定事故的時間、事件、原因、地點、經過,并出具交通責任事故書。
法律分析
1、可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只是復核非行政復議)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2、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并闡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采納。
因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在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要對其進行當庭質證,對其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法庭說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采納,并有權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比例。
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給予了明確規定。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全國人大法工委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意見》中也明確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屬于案件證據材料之一,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在民事訴訟案件中,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異議的,也應該遞交異議的說明書,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說明書進行審理。交通管理部門在對交通事故進行勘察時,也應該對案件的時間、事件、原因、地點、經過進行終合評定,出具交通責任事故書。
結語
根據上述情況,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時,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明確復核請求、理由和主要證據。復核一般采取書面審查,但當事人要求或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召集各方當事人進行聽證。若期間任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并獲受理,復核將終止。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向法庭提出對事故認定書的異議,并闡明理由。法院有權決定是否采納,并決定賠償責任比例。對于不服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可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進行質證和審理。交通管理部門應對案件進行評定,出具交通責任事故書。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鄰省、市(地)、縣交界的國、省、縣道上,以及轄區內交通流量集中的路段,設置標有管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及道路交通事故報警電話號碼的提示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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