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遺囑又稱合立遺囑,它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訂立的同一份遺囑,如夫妻合立遺囑,可以互相指定對方為自己的唯一遺產繼承人,如果丈夫先去世,則其全部遺產由妻子繼承;如果妻子先去世,則其全部遺產由丈夫繼承。
共同遺囑是共同立遺囑人雙方的法律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規范,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實施的手段者。
更多法律行為,只有雙方有共同訂立共同遺囑的意愿和行為,共同遺囑才能成立。遺囑的撤銷也需雙方共同有撤銷遺囑的意愿,任何一方均不能取消合立遺囑。合立遺囑是夫妻雙方共同訂立的,其法律效力的時間與一般遺囑不同。只有在夫妻一方死亡以后才發生法律效力,夫妻中沒人死亡,不能使整個遺囑發生法律效力。
一、共同遺囑什么時候生效
在共同遺囑人中的一人死亡時,遺囑中涉及該遺囑人遺產的內容也就應發生效力,而涉及未死亡的遺囑人的遺囑內容則不能發生效力。只有在共同遺囑人全部死亡的情況下,共同遺囑才能全部生效。因此,對共同遺囑效力的認定,應當以各個遺囑人死亡的時間具體確定。
在此基礎上,我們還應注意不同類型的共同遺囑,其生效時間又有不同要求:
1、互相指定對方為繼承人的共同遺囑,一方死亡時遺囑生效,生存方的遺囑內容即失其效力。
2、以共同財產指定第三人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共同遺囑,必須在共同遺囑人均死亡后才發生效力。一方死亡后,活著的一方得自由行使共同財產權,但要受到遺囑內容的拘束,不得進行與遺囑相違背的法律行為,原則上也不得變更、撤銷遺囑。
3、相互指定對方為繼承人,并共同指定第三人為最終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共同遺囑,其生效時間分兩個階段:共同遺囑人之一死亡,相互繼承的內容生效,生存方依遺囑取得遺產;當最后一個遺囑人死亡,遺囑全部生效,第三人依繼承或遺贈而取得財產。
4、共同遺囑實為相關聯之遺囑時,一方死亡,遺囑應認定為生效,生存方原則上不得變更或撤銷遺囑,或者進行與遺囑內容相抵觸的處分行為。
二、遺產繼承的方式
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撫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確定的順序。
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