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受害者是不幸的,但是肇事者也是慌亂的,在那個發生的時刻更是六神無主,難免作出不理智的決定。這也是為什么那么多肇事者選擇逃逸的因素。很多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后,待情緒穩定后,會良心發現,想要主動坦白自己的過錯做些彌補,這個時候,還算是自首嗎?
先明確下,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交通肇事逃逸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允許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首的嗎?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
不難看出,刑法規定的精神并非鼓勵肇事人逃逸,而是鼓勵逃逸者積極投案。確切地說就是,在交通肇事后,首先鼓勵肇事人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從而獲得認定為自首并在較大程度上從寬處罰的寬大處理,這是法律給肇事人提供的第一次機會。
如果肇事人逃逸,浪費了這次機會,法律就鼓勵逃逸的肇事人自首,雖然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進行處罰,但仍可通過自首獲得一定程度的寬大處理,這是法律提供的第二次機會。如果肇事人再次錯失良機,仍沒有自動投案,那么,在被查獲歸案后就沒有自首這一法定從寬處罰情節;如果案件存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節,那等待肇事人的將是更嚴厲的懲罰。
所以,交通肇事逃逸者,無論你逃逸是出于什么原因,法律都鼓勵你能直面自己的錯誤,勇敢的承擔責任,說出自己的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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