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買房可以根據買房者意愿寫名字,具體如下:
1、寫夫妻的名字。采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貸款也將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寫父母的名字。采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被認定為父母的財產,貸款也將被認定為父母的債務。但婚后夫妻雙方用婚后收入償還貸款的,雙方離婚的,一方不能主張房屋,但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以主張向父母借款,并要求父母返還平均分割;
3、寫男方及其父母的名字。采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被認定為男性及其父母的共同財產,貸款也將被認定為他們的共同債務。男方的相應產權份額屬于婚前個人財產,這部分財產不是因為結婚而產生共同的結果;
4、寫雙方父母和準夫妻的名字。采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被視為準夫妻雙方父母的共同財產,貸款也將被視為其共同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擔。如果婚后只用夫妻雙方的婚后收入償還貸款,雙方離婚,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以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雙方無權享有這部分財產;
5、只寫男方或女方的名字。一方或一方父母出資,僅登記在子女名下的屬于子女婚前個人財產,婚后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財產仍屬于原產權人;一方或者一方的父母出資,但登記在未出資的另一方名下的,法院通常認定為有條件的贈與。雙方未結婚的,該房屋屬于產權證書所載一方名下,但對方可以要求返還已支付的款項。雙方結婚的,屬于產權證下方的個人財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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