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夫妻共同遺囑在法律上雖未明確規定,但其仍然是夫妻雙方對于共同及(或)其個人財產的自由處分行為,應受法律保護。并且司法部頒布的《公證細則》中亦對共同遺囑的公證辦理作出了規定,該《細則》第15條第2款規定“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
其次,夫妻共同遺囑的訂立除應遵循《民法典》關于遺囑訂立的相關要件外,還應具備:
1、雙方存在合法的夫妻關系。無效婚姻下的“夫妻”設立的共同遺囑因不具備共同基礎,所以不能設立共同遺囑。
2、夫妻雙方都具備立遺囑的能力,任何一方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共同遺囑無效
3、夫妻雙方必須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夫妻二人設立該份遺囑的目的是一致的
4、夫妻雙方不能在共同遺囑中剝奪生存一方的遺囑撤銷權,否則就會限制生存一方自由處分其合法財產的權利。
一、認定遺囑是否有效的標準是什么
只要不存在下列遺囑無效的情形,遺囑便是合法有效的,應得到完全執行。遺囑無效包括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具體包括:
1、遺囑人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p>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p>2、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立遺囑人所立的遺囑是在受脅迫、受欺騙或神志不清的情況下進行的;偽造的遺囑;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基于財產處分上的原因而遺囑無效。
(1)立遺囑人生前已處分了遺囑涉及的財產,導致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遺囑是于被繼承人死亡時才產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所以立遺囑人可在遺囑生效前,即生前處分其作為遺產的財產。一旦遺囑人生前處分了遺囑中所涉及的財產,就等于遺囑人變更了原來遺囑中相應的內容,導致遺囑部分或全部無效。
(2)遺囑處分的他人的財產導致遺囑無效。遺囑只能處分立遺囑人個人財產,而不能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家庭成員的共同財產、屬于國家、集體所有的財產或其他人所有的財產。涉及處分他人財產的,遺囑部分無效,但不影響遺囑其他部分的效力。
4、遺囑違反法律強制性撫養義務而導致無效。
遺囑中未留特留份而導致遺囑部分無效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份額,一是造成其生存危機,二是將增加社會負擔。這是法定的強制性規定,如果遺囑沒有保留特留份,在遺產處理時,應首先留下必要的遺產,剩余的部分再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二、老人立遺囑的條件
1、立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遺囑能力,是指遺囑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自由處分自己財產的行為能力。同時法律規定,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備完全行為能力。
2、遺囑只能處分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遺囑人立遺囑時所處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財產。遺囑中處分他人財產的,相關遺囑部分無效。這種情情形多見于夫妻一方在立遺囑時可能會侵犯另一方的財產權,所以在立遺囑前需要明確,財產是屬于一方財產,還是共同財產。
3、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表示。如果遺囑人是在受到脅迫、欺騙時所立的遺囑,遺囑無效。
4、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繼承人的繼承權
法律規定,遺囑人雖然可以通過遺囑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但是有一項強行性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遺囑人所立遺囑的內容,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社會公德的,否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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