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醫??▊€人賬戶里的錢用完后,須由個人自負。個人自負段累計超過規定額度后,超過部分的醫療費根據醫院類別,個人按不同比例承擔,其余由統籌基金支付。市區參保人員在市區醫保定點醫院門診、住院治療,或在特殊病種指定定點醫院進行特殊病種治療時,應主動出示本人的《醫保證歷本》,使用醫??ㄋ⒖ńY算。參保人員就醫發生的醫療費,屬于個人負擔的由個人用現金支付,屬于醫?;鹬Ц兜挠啥c醫院按規定記賬后與市醫保中心結算。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與定點醫藥機構建立集體談判協商機制,合理確定定點醫藥機構的醫療保障基金預算金額和撥付時限,并根據保障公眾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務的需要,與定點醫藥機構協商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藥服務行為,明確違反服務協議的行為及其責任。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定點醫藥機構名單。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服務協議訂立、履行等情況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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