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體要件。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客體是所侵害的社會關系,即社會治安管理秩序。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單位。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有明確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積極參加;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組織、領導;如果不了解情況,參加了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事后退出的,可能構成別的罪,而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黑惡勢力犯罪怎么認定
黑惡勢力犯罪認定如下:
1、行為人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
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1、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2、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3、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4、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二、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四要件
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四要件為:
1、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
3、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正常的社會秩序;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為故意。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294條第1款規定,組織、領導或者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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