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的責任分配是怎樣的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7 10:32:25
交警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的責任分配是怎樣的
一、交警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的責任分配是怎樣的。1、交警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不認定雙方責任。由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根據民法基本原則及交通事故實際情況進行責任分配。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七條。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導讀一、交警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的責任分配是怎樣的。1、交警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不認定雙方責任。由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根據民法基本原則及交通事故實際情況進行責任分配。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七條。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一、交警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的責任分配是怎樣的
1、交警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不認定雙方責任。由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根據民法基本原則及交通事故實際情況進行責任分配。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七條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第六十八條 由于事故當事人、關鍵證人處于搶救狀態或者因其他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及時取證,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時限可中止計算,并書面告知各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但中止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當中止認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滿受傷人員仍然無法接受調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五日內,根據已經調查取得的證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二、交通事故賠償調解的人員有哪些
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
1、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2、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承保機動車保險的保險公司人員;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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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的責任分配是怎樣的
一、交警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的責任分配是怎樣的。1、交警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不認定雙方責任。由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根據民法基本原則及交通事故實際情況進行責任分配。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七條。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