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異議處理:可向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公安機關受理后,審查事實、證據和程序是否合法,并作出復核結論。當事人也可在民事訴訟中向法庭提出對認定書的異議,并闡明理由,法院有權決定是否采納,并確定賠償責任比例。
法律分析
1、可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只是復核,非行政復議)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2、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并闡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采納。
因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在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要對其進行當庭質證,對其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法庭說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采納,并有權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比例。
結語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時,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包括復核請求、理由和主要證據。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若公安機關受理復核申請,將在三十日內審查事故事實、責任劃分和調查程序的合法性,并作出復核結論。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對事故認定書的異議,并闡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采納,并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比例。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章 調 查 第二節 現場處置和調查 第三十二條 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現場開展下列調查工作:
(一)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系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
(三)詢問當事人、證人并制作詢問筆錄;現場不具備制作詢問筆錄條件的,可以通過錄音、錄像記錄詢問過程;
(四)其他調查工作。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章 調 查 第四節 檢驗、鑒定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章 調 查 第二節 現場處置和調查 第三十七條 因調查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有關單位、個人調取汽車行駛記錄儀、衛星定位裝置、技術監控設備的記錄資料以及其他與事故有關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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