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合理怎么辦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賠償比例是否劃等號,法院應當依據但不能絕對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比例判決責任方承擔同等比例的賠償,應不同案例區別對待,不能搞“一刀切”。
如果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比例確實不合理、不公正,法院有權利在維持原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前提下,根據自由裁量權,適當判決責任方在原有責任基礎上增加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如認定部分責任的,可以判決承擔50%的責任;認定同等責任的,可以判決承擔70%的責任),這樣判決,既是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權、“否定”原交通事故認定書,又是對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的一種法律關懷和被撫養人生活費的一種制度保障。
二、當事人是可以申請復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第28條分別規定交通責任認定書不合理怎么辦提出兩種可以申請重新鑒定的情形:
1、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而且有證據證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2、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既不是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也不是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而是公安機關依職權作出的,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沒有法律依據,因此當事人也不能重新提起認定的。
三、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信作為證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的規定規定,對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是賠償義務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賠償權利人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因而,在民事訴訟中,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事故責任認定正確與否,往往成了各方當事人爭論的焦點,只要當事人對該事故認定不服的,在訴訟中可以提出事故認定不合理的因素,法庭將對事故的責任從證據法的角度重新做出判斷。交警機關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是證據,是一種鑒定結論。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時,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法院對責任認定有異議的,法院可以將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調卷,由法院做出新的責任認定,而不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為被告出庭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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