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可以約定嗎
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可以約定的。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發生糾紛時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等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是不能違反法律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合同糾紛起訴期限是多長
合同糾紛起訴期限一般是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合同糾紛怎么起訴
合同糾紛的起訴流程:
1.準備起訴狀,雙方當事人身份信息,相關證據材料等;
2.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立案;
3.立案后繳納訴訟費或等候法院通知再繳費;
4.接到開庭傳票后按時參加庭審;
5.等待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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