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作為代理人給妻子寫遺囑才有可能會有效,但是此時必須是已經確定了妻子是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主體,并且在訂立遺囑時,不能損害妻子的財產。
丈夫給妻子遺囑的書寫格式具體如下:
(一)首部
首部應該明示這是一份遺囑,并且將遺囑人的基本信息和立遺囑時的精神狀況和自主能力進行交代。通常包括:
1.標題。通常為“遺囑”二字。標題不是必有項目。
2.遺囑人信息。包括遺囑人姓名、身份證號、婚姻家庭狀況等。代書人信息(姓名、身份證號、工作單位)。
3.遺囑人立遺囑時精神狀況。這一點是基于法律規定遺囑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考慮。
4.遺囑人立遺囑時的意志自主狀況。這一點是基于法律規定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
5.遺囑唯一性聲明或者與其他遺囑的關系。以免造成多份遺囑的煩惱。而且方便以后對遺囑進行補充或修正。
(二)正文
正文是遺囑的核心,也是進行遺產籌劃的重點。在這部分,遺囑人要對自己的財產進行分配。遺囑人可以先列明遺產清單,然后再一一分配,也可以不列清單,分項分配。這部分應充分咨詢律師意見,防止類似處分他人財產等導致遺囑無效情形的出現。另外,也要確保對財產的處分符合財產的最大效益,并具有可執行性。要照顧各方利益,并保證不違反上述遺囑實質要件的后三點內容。
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二十一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一、老人立遺囑有效條件是什么
老人立遺囑的有效條件如下:
1、立遺囑的人必須是民事主體,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如果遺囑人是受欺詐、脅迫等訂立的遺囑,遺囑是無效的、同時偽造的遺囑、被篡改的遺囑都是無效的。
3、遺囑只能分配遺囑人合法有效的個人財產,如果遺囑分配了國家、集體、或他人的財產,那么該部分是無效的。
4、遺囑需要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如果沒有給這類繼承人保留遺產份額,那么在處理遺產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遺產,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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