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并沒有明確規定自首的時限,并且逃逸期間隨時可以自首。也就是說,肇事司機逃逸后,只要主動投案如實供述案情都算自首。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
不難看出,刑法規定的精神并非鼓勵肇事人逃逸,而是鼓勵逃逸者積極投案。
確切地說就是,在交通肇事后,首先鼓勵肇事人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從而獲得認定為自首并在較大程度上從寬處罰的“寬大處理”,這是法律給肇事人提供的第一次“機會”。
如果肇事人逃逸,浪費了這次“機會”,法律就鼓勵逃逸的肇事人自首,雖然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進行處罰,但仍可通過自首獲得一定程度的“寬大處理”,這是法律提供的第二次“機會”。
如果肇事人再次錯失良機,仍沒有自動投案,那么,在被查獲歸案后就沒有“自首”這一法定從寬處罰情節。
一、主動投案途中被抓能否認定為自首
如果犯罪嫌疑人確實準備投案,或者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逮捕,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如果自動投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可以認定為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自首的罪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交通肇事后在現場等候屬不屬于自首
交通事故發生后,交通事故中犯罪嫌疑人實施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視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視為自首。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自首的罪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對交通肇事案件應認定為自首的情形作出了兩項特別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構成自首,因為上述行為也是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義務,是否應當從寬處理;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應當認定為自首,但應當以嚴重的法定刑為依據,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從寬處罰和從寬處罰的范圍。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一條,交通肇事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應認定為自動投案,構成自首的,因上述行為同時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義務,對其是否從寬、從寬幅度要適當從嚴掌握。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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