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三天后自首的也可以從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一、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為,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做如下處理:
1、對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到2000元罰款,可以并處15以下拘留。
2、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沒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由公安機關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3、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并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由公安機關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并終生不得重新領取機動車駕駛證。
二、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1、在一起事故中,車主負了事故的全部責任或者是主要責任的,并且造成一人死亡或者是三個以上重傷的;
2、在事故中雙方都有責任,負同等責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3、造成了財產損失的,車主負了事故的全部責任或者是主要責任的,賠償金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沒有能力賠償的。
4、在事故中車主負了事故的全部責任或者是主要責任的,并且事故導致一人以上重傷,并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喝酒或者是吸毒以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沒有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車子有問題,沒有及時修理并駕駛的;
(4)知道是沒牌子或者是報廢的車還駕駛的;
(5)駕駛的車有嚴重超載的情況;
(6)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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