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逃逸后再投案算自首嗎
交通肇事逃逸后再投案算自首。肇事人逃離現場馬上報警,但肇事車輛留在現場,一般不認定為肇事逃逸。肇事逃逸后,不管多長時間再去投案,都算作是自首即使已經上網追逃,但只要沒被抓獲,都屬于自首但很多情況下的自首,處罰上也是不同的例如:案發前的自首和追逃中的自首,在處罰上就會有很大不同;例如:同樣的罪名在刑法中規定是1-3年案發前自首的可能被判1年,追逃中自首的可能就要被判2年。肇事者先逃逸,再回來投案,可以認定為自首,但逃逸情節沒有改變。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二、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認定:
1.逃逸人主動到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投案并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
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電話向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報案,等候處理并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門或當地有關部門報案,等待接受處理的。
4.根據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認定為刑事案件并移交刑偵部門立案處理: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致被害人傷亡的;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遺棄,致使被害人因無法得到及時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疾的。以上認定標準在全國各地交管部門和法院具有共性。
三、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處罰
逃逸后自首的處罰應當在交通肇事逃逸的基礎上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就是在交通肇事逃逸一般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基礎上從輕或者減輕其肇事罪的刑事處罰。如果不構成刑事犯罪的在其行政處罰的基礎上從輕、減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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